天津人臉識別案背后,不要向技術便捷妥協(xié)

陳根
生物識別信息屬于較敏感信息,這種敏感具體表現(xiàn)在它與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密切相關。從最淺的層面說,如果我們的生物信息被別人獲取,別人就可能用我們的人臉結合身份證信息,去登陸我們的銀行賬戶,轉移賬戶中的財產,進入我們本該進入的單位、小區(qū)。

本文來自陳述根本,作者/陳根。

我們不能因為人臉識別技術提供了更高的效率,就把效率當作新的正義觀。

人臉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變性和易獲得性,這既為人臉識別技術帶來了價值,又給人臉識別帶來了風險。

因將人臉識別作為進出小區(qū)的唯一通行驗證方式,天津市一物業(yè)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相關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侵犯了其隱私權。近日,該案二審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業(yè)公司刪除原告人臉信息,并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區(qū)的通行驗證方式。

實際上,自人臉識別快速商業(yè)化以來,人們就被動受困于人臉識別。好在人們也不斷嘗試掙脫這樣的困境——關于“人臉識別”的濫用逐漸被人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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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人臉識別的風險

人們其實一直知道人臉識別的風險。2019年,Ada Lovelace研究所的一份調查發(fā)現(xiàn),有55%的受訪者希望政府限制警方使用該技術。受訪者對其商業(yè)用途也感到不安,只有17%的受訪者希望看到人臉識別技術用于超市的年齡驗證,7%的人贊成將其用于追蹤顧客,4%的人認為將其用于篩選求職者是適當?shù)摹?/p>

從法律角度來講,人臉信息屬于典型的“生物識別信息”,這在國內外也是有共識的,而生物識別信息包含兩個重要的特點。

首先,生物識別信息屬于較敏感信息,這種敏感具體表現(xiàn)在它與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密切相關。從最淺的層面說,如果我們的生物信息被別人獲取,別人就可能用我們的人臉結合身份證信息,去登陸我們的銀行賬戶,轉移賬戶中的財產,進入我們本該進入的單位、小區(qū)。

這些風險,也是和居民的日常生活最相關的風險。由此產生的副作用則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法律上講的是無隱私則無自由,如果我們所有的隱私都掌握在別人手上,不管是誰來控制你的隱私,如果它形成了一個拉網式拼接,那么,個人一天所有的活動就都將被掌控。另一方面,就是歧視,它可能形成對特定群體的歧視,比如一些具有特殊生物特征的群體就可能成為人臉識別重點關注的對象,這就構成對特定人群基本權利的侵害,也造成社會排斥的問題。

其次,生物識別信息與其他個人信息不一樣,它幾乎是永久無法更換的。這意味著,像人臉、指紋這樣的生物信息,一旦泄露,無法改變,也無法獲得救濟,我們可能永遠暴露在這樣的風險下。因此,一旦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被非法竊取,那么它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會造成重大的傷害。

并且,和指紋相比,人臉信息的風險更加突出,因為人臉識別具有非接觸性。如果要獲取我們的指紋,我們尚且能夠知道,而且指紋泄露后,別人也并不能確認指紋的主題;但人臉泄露后,卻馬上就能迅速鎖定人臉的主體。清華新聞學院的一位教授,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的采訪時曾提到,我們每天有500次被攝像頭照到的機會。然而,其中有多少攝像頭具有人臉識別的功能,或者收集提取了我們的人臉數(shù)據,我們卻根本不知道。

而進一步,倘若我們的人臉信息遭到泄露,如果想通過民法途徑救濟,也存在相當?shù)碾y度。民法講究“誰主張,誰舉證”,面對這么多地方的收集,我們既不知道是誰收集的,也不知道是從何處泄露的,更不知道泄露或濫用的人是誰。

不僅如此,想走行政法或刑法保護的途徑,也并沒有那么容易。只有大規(guī)模的數(shù)據泄露,才可能推動公安機關啟動偵查活動。但是,即便公安機關把犯罪分子抓住了,我們的信息泄露了還是泄露了。如前所述,這種生物信息的泄露,基本就意味著沒辦法恢復原狀。

實際上,近年來的數(shù)據泄露事件屢有發(fā)生。比如,2019年,深網視界公司(主營業(yè)務人臉識別、AI和安防)被曝發(fā)生大規(guī)模數(shù)據泄露,致使256萬人的個人信息能被不受限制訪問。2020年,美國人臉識別公司Clearvies AI稱其整個客戶名單被盜,而Clearvies AI具有超過30億人像照片。而如果采集到的大量數(shù)據沒有密碼保護,一旦被不法分子惡意利用,公民的信息安全將受到極大危害,部分黑產、灰產將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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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隱私換便捷的妥協(xié)

事實上,近年來,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整個主流輿論已經有所轉向,一些主流媒體也開始報道“人臉識別”潛含的風險,但在“用隱私換便捷”的邏輯下,大多數(shù)的人們并沒有更多的在意。

調研機構Gen Market Insights發(fā)布的數(shù)據顯示,全球人臉識別設備市場價值在2018年至2025年期間將以26.8%的速度增長,到2025年底將達到71.7億美元。中國是人臉識別設備最大的消費區(qū)域,2023年占全球比例將達到44.59%,在2018-2023年復合年增長率為29.53%。

尤其是隨著疫情的發(fā)生,我們需要通過人臉識別認證健康碼,交出我們的軌跡,讓渡我們的個人信息。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不得不這么做。疫情對整個社會走向的影響太大了,更多人開始接受這樣的狀態(tài)。而人臉識別應用快速增長的背后,則是人們對于技術便捷的縱容。

由于人臉識別屬于非接觸式識別技術,操作方便快捷,推廣成本低,因此,人臉識別的應用場景也越來越多——被用來進出地鐵安檢、被安裝在教室監(jiān)控學生注意力、甚至被安裝在天壇公園的公共廁所用來防止“偷紙大盜”。現(xiàn)在,很多需要核實身份的地方,如小區(qū)門禁、上班考勤等都要進行人臉識別。有些是出于管理方便,有些則是商業(yè)用途。

眼下,幾乎任何一個機構,都可以推廣人臉識別,其中最有動力的是科技公司,它們可以賣設備,還可以收取后續(xù)維護的費用,人臉識別的推廣會帶動這個產業(yè)的發(fā)展。此外,安防相關的機構或行業(yè)也可以推動人臉識別來維護治安,這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也會更容易,比如小區(qū)物業(yè)。

但事實上,人們對人臉識別的倫理問題并沒有達成共識,人臉識別的應用范圍也并不明確。于是,為了視頻監(jiān)控和人臉識別帶來的安全感和便捷感,更多人選擇了妥協(xié)。當然,其背后的根本原因,還是在于信息披露得不充分不完整,相應風險被告知得不夠,讓人們誤以為其中只有好處而沒有風險或風險很小。

如果人臉識別的使用主體能夠告知相應的風險,人們不見得就一定喜歡用隱私換安全換便利。只要相關公司能夠如實地披露其中的風險,人們馬上就會意識到,不應該用隱私換便捷,這很可能是在與魔鬼做交易。

人在所接受的信息不充分不完整的情況下,當然會更注重眼前利益,那是因為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機構或使用人臉識別的主體,告訴人們其中的風險所在,以及這個事情可能會往什么方向發(fā)展。

正如小區(qū)物業(yè)雖然也在推廣人臉識別,但它根本沒有動力和財力升級系統(tǒng)、維護數(shù)據安全。而這也是人臉識別應用最為可怕的地方——安全問題有短板效應,互聯(lián)網時代的特點是,問題不會出在安防水平最高的地方,而是出在水平最低能力最差的地方。多組織、多中心地收集信息,比單一中心的收集,風險要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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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做什么

當然,也不是全部都是壞消息,一個可見的現(xiàn)象是,如今,有越來越多的人已經或者正在意識到人臉識別的問題,由此而來的擔心正在推動人臉識別的應用走向合規(guī),或至少不是“濫用”的境地。

2019年4月,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在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辦了一張價值千元的年卡,憑借這張卡和指紋,郭兵和家人可以一年不限次數(shù)暢游。但10月17日,他收到一條野生動物世界發(fā)來的短信,“即日起,未注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郭兵以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了法庭。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富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責令野生動物世界賠償由于單方變更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刪除郭兵個人信息,即便判決結果不盡人意,郭兵的訴訟案已然成為引發(fā)人們關于人臉識別技術反思的“蝴蝶翅膀”。

并且,有越來越多反對人臉識別濫用的新聞見于報端,尤其是在小區(qū)這樣的場景中,由于物業(yè)沒有內在動力去推行,如果有居民反對并告知存在的法律風險,物業(yè)可能就退讓了。這也是在一些小區(qū)人臉識別沒有繼續(xù)推行下去的原因。

比如,在近期的天津人臉識別案中,顧某居住于天津市和平區(qū)誠基經貿中心,該小區(qū)物業(yè)公司采用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qū)的驗證方式。

判決書顯示,2021年8月2日至5日期間,顧某與蘭州城關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誠基經貿中心項目部工作人員多次溝通,要求刪除其人臉信息,并向其提供無障礙出入小區(qū)的方式,但物業(yè)公司拒絕了顧某的要求。此后,顧某委托律師事務所向城關天津公司發(fā)出律師函,提出同樣要求,后者簽收律師函后,并未與顧某或其代理人聯(lián)系。

2021年9月,顧某將蘭州城關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及城關天津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一審的案由被法院定為隱私權糾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顧某并未提交被告對其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丟失的相關證據,且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隱私權。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顧某不服一審判決,后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認為,本案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個人信息保護而非隱私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案由選擇錯誤。其未主張個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丟失,無需提供相關證據,一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認定有誤。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認為本案系因處理個人信息引發(fā)的糾紛,案由應確定為個人信息保護糾紛。

二審法院指出,根據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如果有業(yè)主或者物業(yè)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上述驗證方式而請求物業(yè)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物業(yè)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為由予以拒絕。

二審法院認為,顧某在辦理入住時雖然同意城關天津公司提取其人臉信息作為通行驗證方式,但其后多次就城關天津公司提取人臉信息作為唯一的驗證通行方式提出異議。城關天津公司以人臉識別驗證方式系業(yè)主委員會同意拒絕為顧某提供其他驗證方式的抗辯理由,與前述規(guī)定相悖。城關天津公司關于使用人臉識別驗證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的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的主張,亦無證據證實。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要求城關天津公司刪除顧某人臉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驗證方式,賠償合理費用6200元。

顯然,人們所做的終歸是有效的,包括發(fā)出自己的聲音,以使在輿論和社會當中形成合力。這種合力有助于抵制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且可能會改變立法與相應的決策。這就是為什么《民法典》會在隱私權之外,額外地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權利,匿名性是現(xiàn)代社會運作的基礎,我們不能因為人臉識別技術提供了更高的效率,就把效率當作新的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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