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算法之法到法之算法,激蕩算法時代

陳根
不論是法律介入算法的法律算法化,還是賦予算法法律人格的算法法律化,算法和法律的互相激蕩,進程已經開啟。

大數據的出現、云計算技術的日漸成熟和深度學習算法的重大突破,推動著算法時代的到來。無論人們在算法的問題上存在什么樣的爭議,算法正在普遍而廣泛地影響人們的生活已經是個越來越明顯的事實。

當前,算法通過既有知識產生出新知識和規(guī)則的功能被急速地放大,對市場、社會、政府以及每個人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包括在許多領域發(fā)揮的變革性作用,遠遠超出了人力所能及的范圍。一種新的力量由此誕生。

面對一項新生權力,為其提供保護框架,使之能夠有效服務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是法律不可回避的責任。但同時,與過去任何一項權力都不甚相同,算法還可以在有限人為的干預下,或者自行通過大量數據總結而出的經驗,優(yōu)化其響應。其源于算法,并最終超越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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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算法權力的擴張,法律如何介入回應?又是否應將法律人格賜予算法?

法律介入算法

當前,隨著越來越多的數據產生,算法逐漸從過去單一的數學分析工具轉變?yōu)槟軌驅ι鐣a生重要影響的力量,建立在大數據和機器深度學習基礎上的算法,具備越來越強的自主學習與決策功能。算法對數據的掌控及后續(xù)分析,衍生出豐富的信息要素,深刻影響著經濟與社會進程。因此,為算法立法成為必然。

首先,算法已經深度影響著個體的決策和行為。進入互聯網3.0時代后,網絡設施成為水電氣一樣的基礎設施,網絡成為人們獲取知識、日常消費乃至規(guī)劃出行的重要途徑,各類搜索引擎、應用App充斥于現代人的生活。

而這些應用程序均建立在大數據和算法之上。人們的每一次點擊、每一次搜索都成為算法進行下一步計算的依據。也就是說,不管承認與否,我們都已經進入到算法時代,我們的生活也同時受到算法的影響甚至支配。

隱含在各種網絡服務中的算法,決定了人們每天閱讀哪些新聞、購買什么商品、經過哪條街道,光顧哪家餐廳等。社會化的“算法”本質上已經不再是單純的計算程式,它已經與社會化的知識、利益甚至權力深深嵌合在一起,深度影響著個人的行為選擇。

其次,算法和數據相結合逐漸成為市場競爭的決定性因素。數據作為新時代的石油,在不同算法下以不同的方式轉化、合并、回收,在此基礎上匹配不同的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造出巨大的商業(yè)價值。

企業(yè)可以通過算法調整、引導消費者的行為,或者定向投入依據算法預測出的暢銷商品,從而獲得高額利潤。算法還可以精準預測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消費能力,從而匹配精準廣告投放,甚至為消費者定身量制其可接受的價格,實現差異化(歧視性)定價。

最后,算法還日漸成為影響公共行政、福利和司法體系的重要依據。算法程序嵌入具體行政行為執(zhí)行、審批系統等,極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人工操作逐漸被算法自動執(zhí)行所取代。算法開始在法律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層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對視頻監(jiān)控、DNA數據等信息的分析,使算法程序能夠快捷高效地協助認定案件事實。

但顯然,不論是個人、市場還是政府,算法帶來的影響都是好壞參半的。一方面,算法作為一項新生權力,能夠有效服務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但另一方面,算法也加劇了數字世界中的信息和權力的不對等,以至于有必要在一定范圍內作出一致的戰(zhàn)略回應。

法律介入算法成為必然。法律介入算法是基于知識系統、理性思辨和法律邏輯,將算法視為法律的規(guī)制對象或者法律規(guī)制的方式。其方向是將算法視為法學的領域延伸和規(guī)則外化,以期實現對算法的法律規(guī)制,塑造智慧社會秩序。顯然,為了使算法更好地服務人類社會,法律應當積極引導和把握,而非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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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算法以法律人格

在法律介入算法的同時,與過去任何一項權力都不甚相同,算法還可以在有限人為干預下,或自行通過大量數據總結而出的經驗,優(yōu)化其響應,在這樣的背景下,將法律人格賜予算法成為可能。

算法作為一種解決特定問題而對一定數據進行分析、計算和求解的操作程序存在,其存在的前提就是數據信息。算法的本質是對數據信息的獲取、占有和處理,在此基礎上產生新的數據和信息。簡言之,算法是對數據信息或獲取的所有知識進行改造和再生產。

在這個過程中,算法的“技術邏輯”使結構化了的事實和規(guī)則“推理”出確定可重復的新的事實和規(guī)則。在“事實、規(guī)則——事實、規(guī)則——事實、規(guī)則”的螺旋上升過程中,既有的以及推導出的事實和規(guī)則成為下一次計算的基礎,并且被不斷強化,最終印證系統設計的目的。

從這一層面來看,正如算法編碼也是為了處理將來所發(fā)生的事而預先制定的規(guī)則,法律天然就是一門算法規(guī)則:如果存在A、B、C三種因素,那么通過邏輯步驟,將產生法律反應。法律介入算法不同,賦予算法法律人格則是基于數字系統、建模計算和數理邏輯,將算法視為法律演進的途徑和歸宿。

也就是說,賦予算法法律人格力圖用邏輯計算和符號程序來表達法律,通過建模設計、知識圖譜等技術來把法律規(guī)則轉化為可以自動推理的系統,甚至還能通過數據挖掘,深度學習等技術使之成為可以自動更新與迭代升級的自適應的智能系統。

事實上,賦予算法法律人格并不是新近的想法,早在三百多年前,萊布尼茲就提出了“法律公理化體系之夢”。他從一切皆可計算、甚至哲學爭議也可通過計算來解決的理念出發(fā),設想通過使用少數幾個基本法律概念來定義所有法律概念。從一系列為數不多的、不容置疑的自然公正原則出發(fā),演繹出所有具體法規(guī)。

晚近以來,西方一些學者又先后提出,要用統計方法來測量證人、法官和立法者的行為,用符號邏輯數學記號來起草和解釋法律,甚至指明了建構法律推理計算模型的規(guī)則推理、案例推理和大數據推理這三種路徑。簡單來說,賦予算法法律人格更多地主張計算思維,將法學問題形式化為可計算問題,然后選擇合適的計算方法進行編程。

顯然,隨著算法在法律治理中重要性的日漸凸顯,在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上,如何有效拓展算法技術在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環(huán)節(jié)的應用場景,以賦予算法法律人格成為算法時代法治提效必然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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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法律化,法律算法化

面對算法權力的擴張,不論是法律介入算法以回應,還是將法律人格賜予算法,都成為在算法時代對算法進行規(guī)制的必然趨勢。然而,不同的是路徑,相同的是困局。

現階段,從法律介入算法來看,隨著信息技術越來越多的“破窗”,網絡化、數字化、智能化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帶來的越來越多的“創(chuàng)造性破壞”。要想在現有法律體系和理論構架基礎上進行轉型升級,使其能夠適應、包容和反映信息社會與數字經濟的生產生活邏輯和權益訴求,無疑是一個復雜、長期、艱巨的系統工程。

這不僅涉及到規(guī)則體系的轉型重構,更涉及到從法律概念、基本范疇、法律價值,一直到法律原則、法律關系、司法程序等的總體性變革。但就目前來說,所有的法律原則、法律關系以及司法程序仍遲滯于技術的變化,并吃力追趕著。

而將法律人格賜予算法,在現階段也依然面臨困境和局限。一方面,新的法律法規(guī)很難及時轉換為法律化的算法,任何一個算法模型都需要大量的、反復的、長期的場景應用、規(guī)則提煉、知識圖譜訓練和數據“喂養(yǎng)”。

然而,在科技飛速發(fā)展的當前,生產生活的各種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不斷批量涌現,迫使法律變革不得不大幅提速,國內外關于互聯網、大數據、區(qū)塊鏈、人工智能等各種修法、立法也便日新月異。

若把這些新法律、新規(guī)則及時進行建模設計,轉換為準確的、成熟的算法,進而成為計算機可以理解和執(zhí)行的命令,則在技術角度就具有實現困境。

另一方面,盡管隨著技術的進步,將法律人格賜予算法越來越具有可實現的現實條件。但是,在當前條件下,計算機還無法結合社會道德觀、法律等因素,進行公正的考量。因此,暫時很難在法律適用層面進行適時的調整和改變。顯然,法律無疑是確定的規(guī)則,但法律的模糊性、不確定性、歧義性也使得“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的信條得以確立。

因此,發(fā)揮法律介入算法以回應,和將法律人格賜予算法的共同優(yōu)勢以促進法律和算法的融合,成為算法時代的“第三道路”。

一方面,這需要讓算法支持法律,打造一個高效的、可視正義的司法體系;另一方面,則是讓法律改變算法,開發(fā)出具有內在法律和倫理規(guī)則的人工智能,使一種新型的、合乎倫理的、可解釋的人工智能得以在法律中成長和發(fā)展起來。

算法和人工智能為改善人類現狀帶來了重大機遇,但同時也帶來了挑戰(zhàn)。不論是法律介入算法的法律算法化,還是賦予算法法律人格的算法法律化,算法和法律的互相激蕩,進程都已經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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